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復采礦井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各市應急管理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有關處室,各煤礦主體企業:
2023 年 1 月 27 日 5:00 左右,山西蘭花集團莒山煤礦有限公司井下 ZF1212 炮掘工作面發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 4 人被困。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該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安全風險研判不精準,探放水措施落實不嚴等突出問題。
當前正值春節復產復工的關鍵時期,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精神,嚴格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有效遏制和防范同類事故發生,堅決守住不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線。針對全省復采礦井,提出如下要求:
一、進一步加強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即日起,全省所有復采礦井要立即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嚴格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132 號)要求,逐頭逐面進行,全面查清隱蔽災害因素。要應用最新的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成果,認真落實《煤礦防治水“三區”管理辦法》,分煤層重新劃分“三區”(可采區、緩采區、禁采區)。同時進一步加強頂板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局錨桿支護巷道、架棚巷道等頂板管理規定,加強對煤礦過空巷、老巷、地質構造破碎帶、頂板巖性變化帶、頂板應力變化區域等特殊環節的頂板管理,推進井下重點區域、重點工程頂板超前治理。凡在采掘區域未查明采空區積水積氣等情況,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未重新劃分“三區”,頂板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一律停產排查,逐礦驗收。所有采掘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要求,采用物探、鉆探等相結合的方式,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等防治水措施,確保老空水查全、探清、放凈、驗準。
二、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各煤礦主體企業要切實履行起主體責任,成立工作專班,強化對所屬復采礦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要督促復采礦井制定普查治理方案,保障資金投入,對進入新煤層、新采區和五年內采掘接續規劃區域內的,逐頭逐面認真開展排查,切實探明查清積水積氣等情況,對技術力量薄弱的復采礦井,各主體企業要選派精兵強將幫助其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堅決做到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災害治理不到位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復采煤礦要在復采前開展安全評價,必須經煤礦上級公司審批,不能確保安全的嚴禁審批。
三、進一步嚴格復產復工驗收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遵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春節后礦山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礦安〔2023〕10 號)要求,嚴格執行復工復產相關程序,對標對表逐項組織驗收,認真做好煤礦節后復工復產驗收工作。要將復采礦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作為復產復工驗收重點內容,對存在采掘范圍內積水積氣等情況不明,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清,防治水“三區”管理不嚴不實,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復采礦井,一律不得復產復工。
四、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管監察執法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對復工復產煤礦的執法檢查,特別要嚴厲查處未經驗收擅自復工復產、明停暗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等行為;發現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實而進行采掘作業的,要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各駐地監察執法處要將復工復產煤礦作為近期監察執法重點,做到“復工復產一處、監察跟進一處”,對違規擅自復工復產的煤礦或復工復產工作中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煤礦企業和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嚴肅問責。要強化對復采礦井監督檢查力度,以嚴格執法倒逼企業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主體責任。發現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不扎實、結果論據不充分、審核把關不嚴的,要督促推倒重來,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之前不得進行采掘作業。發現承擔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報告的,要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請各市應急管理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企業,并督促立即貫徹執行。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
2023 年 1 月 28 日
(編輯:武文馨 審校: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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