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的《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并于近日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實施措施》。
《實施措施》圍繞一體壓實各級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重拳出擊“打非治違”、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大力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嚴格項目審批和安全生產許可、持續提升“督政”質量和效果、嚴格事故調查和警示教育、迅速有力抓好落實等九方面制定了具體措施。
提到,煤礦發生較大事故一律提級調查,從嚴處理,限時結案,依法嚴肅追究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上一級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省屬國有集團控股的煤礦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責令煤礦上一級公司總經理就地辭職,并依法嚴肅追責;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責令煤礦上一級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就地辭職,并依法嚴肅追責。
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細化包保礦山責任,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領導包保煤礦、地下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組織開展區域性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嚴厲打擊無證開采、隱蔽工作面作業、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等違法非法行為,研究解決制約礦山安全生產的共性問題和根源性問題。
要聚焦瓦斯、沖擊地壓、水、火等重大災害治理,規范和加強動火作業、爆破施工、煤倉清理、運輸提升、密閉啟封、石門揭煤等關鍵環節風險管控,特別是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必須責令停止作業進行全方位評估。
對同類問題反復出現、屢查屢犯的,要從嚴追究煤礦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上級公司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的,要依法從重處理處罰;對布置隱蔽工作面、人為包裹、遮蔽探頭的,要將礦山和相關責任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堅決杜絕“一罰了之”。按照國家礦山安監局《煤礦安全生產重點縣(市、區)、重點企業督導工作方案》和省應急廳《全省煤礦安全生產重點縣、重點企業督導工作方案》,認真落實方案要求,通過召開會議、實地督導等方式扎實推進重點縣、重點企業整治工作,共心、共情、共力解決礦山安全難題。
還提到要加大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山西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對危及礦工生命安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露頭就打、絕不手軟;對安全上“不放心、不托底”的煤礦要進行重點監控,發現危及安全的情形,要立即撤人并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對隱蔽工作面、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生產建設、主要生產安全系統不可靠、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重大隱患整改不落實、各種弄虛作假等易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非法違法行為,要綜合運用停產整頓、礦長記分、比照事故調查、撤職免職和智能化改造等手段,持續嚴厲打擊礦山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對煤礦企業采掘接續失調,未采取限產、停采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存在人為封堵、擅自挪移、 風吹瓦斯傳感器的;未嚴格執行“有掘必探”的;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對外承包的, 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實施措施》還要求,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嚴格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嚴把復工復產關,實行審查審批終身負責制。新建和改擴建后煤礦產能不得低于120 萬噸/年,停止新建產能低于 90 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 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
(編輯:武文馨 審校: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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