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西日報報道,日前,為深化煤層氣勘查開采管理體制改革,有效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根據煤層氣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聯合印發《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征收暫行辦法》。
辦法指出,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獲取煤層氣礦業權的企業,在煤層氣礦業權占有環節所繳納的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費用。
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地質調查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等方面支出。
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按年度征收,逐年繳納。其中,不足6個自然月的減半征收,超過6個自然月不足1個自然年的按全年征收。年度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征收動態調整系數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稅務部門共同確定。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動態調整系數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并于調整當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辦法強調,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應當加強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征收監督管理,并將有關企業違法違規情況依法依規納入企業誠信系統。
煤層氣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煤層氣礦業權占用費的,對未足額繳納部分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稅務部門、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編輯:張艷 審校: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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