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發布《山西呂梁中煤集團山西臨縣華潤聯盛黃家溝煤業有限公司“6·15”較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根據報告,2023年6月15日14時22分許,黃家溝煤業副斜井提升機提升最后一次物料升井后,司機開啟副斜井架空乘人裝置,在井底車場等候硐室等待升井的早班下班人員44人陸續乘坐上副斜井架空乘人裝置。14時30分13秒,副斜井架空乘人裝置載人上行運行期間突然發生驅動輪反轉,鋼絲繩快速反向下滑導致飛車,部分鋼絲繩從托繩槽中彈出,抱索器墜落,導致部分乘坐人員被摔落在副斜井井筒底板、一水平井底甩車場和井底副斜井架空乘人裝置機尾巷的交叉口處。
據了解,事故發生1分鐘后,帶班副總工程師即向礦調度指揮中心報告了事故情況,值班調度員隨即向礦長進行了匯報。但直至6月15日20時29分,黃家溝煤業才向臨縣應急管理局匯報事故情況;20時37分向呂梁市應急管理局匯報事故情況;21時31分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匯報事故情況。
報告認定,黃家溝煤業未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本起事故屬遲報。
報告指出,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包括,黃家溝煤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作為上級主體企業,華潤聯盛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中煤集團山西公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
報告還指出,呂梁市應急管理局日常監管不力。呂梁市應急管理局未按規定對新聘用五人小組成員進行培訓,對其日常履職情況監管不嚴;對黃家溝煤業開展日常檢查和復產驗收工作中,未發現該礦架空乘人裝置存在的安全隱患。
報告表示,經調查認定,事故共對39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其中,黃家溝煤業機電副礦長等7人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對黃家溝煤業黨委書記、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等1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行政罰款;對華潤聯盛公司9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對中煤集團山西公司5人給予組織處理;對北票北煤公司技術負責人、副經理等4人給予行政罰款;對呂梁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煤礦安全事務服務中心主任等3人給予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同時,對黃家溝煤業罰款215萬元;對北票北煤公司罰款20萬元,并移交其資質認定單位依法處理;責成華潤聯盛公司向呂梁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中煤集團山西公司向山西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呂梁市應急管理局向呂梁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編輯:張艷 審校: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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